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6:51 点击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学生注册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应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后,新生方可取得学籍,非新生方可继续保留学籍资格。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资格,不享受在籍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各系对在校学生品德操行评定、课程学习成绩、体育活动均达到注册要求,且交齐学年内学费、住宿费,给予学生学籍注册,取得本学期学籍。

第三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及国家、省相关的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交齐学年内应交学费、住宿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除学院特殊规定外,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报到)注册者,须在学期开学一周内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

第五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缓交学费者,须在学期开学一周内递交《缓交学费申请书》,在缓交申请书中要写明缓交原因及计划缴纳学费时间,经审核同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申请未批准者,不予注册,即不能取得学籍。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予以退学。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在学年第一学期安排到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在校外实习前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进行注册。

第七条 各系在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三周开展学生注册工作,由辅导员老师具体负责所带学生的注册工作。注册程序为:学生将本人的学生证交至所在系,由辅导员老师在学生证的注册栏内签名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无辅导员老师签名、或由他人代行职责签名、或未加盖注册专用章,均为无效注册,不能作为已注册凭证。

第八条 各系于学期开学第三周将学生的注册情况总结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处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昌盛街道前程大街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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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11-6265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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