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6:5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注册制度的制定、宣传和对各院系学生注册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各院系是学生注册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对本单位学生注册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取得我校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五条 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入学后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已注册学籍。

第六条 申请延迟入学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请假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期满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重新入学的,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八条 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的一种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

(一)具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籍;

(二)在我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三)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学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

第十一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境)内外其他学校学习等原因保留我校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进行学期注册。期满复学后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暂缓注册

第十二条 不能按规定完成学期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暂缓注册由学生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暂缓注册的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

第十五条 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暂缓注册学生须在暂缓注册期满之前完成学期注册手续。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入学注册的办理,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的,院系直接予以注册。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入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院系予以注册。

(三)请假期满入学的,由所属院系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时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属院系审查批准,通过入学“绿色通道”办理注册手续。

(五)入学复查合格,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完成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学期注册的办理,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符合注册条件的,院系直接予以注册。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或减免学费额度满足当学年应缴费用且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在注册期限内,由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院系予以注册。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学生,在复学之日起两周内,到所属院系完成学期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

(四)学生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并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完成学期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暂缓注册的办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本科生暂缓注册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院系审批。

(二)院系对本单位学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三)院系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和学籍管理部门备案,获得批准学生完成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完成学期注册手续且未被批准暂缓注册或暂缓注册期满仍未完成学期注册手续的学生,按休学学生管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注册情况,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系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相关证明,经所属院系核实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处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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