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6:5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五条 学校加强诚信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纪律教育。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视情节轻重程度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真诚悔改,有主动改正错误的表现;

(二)在集体违规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规事件;

(三)有其他真诚悔改及立功表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二)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六)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处分期限和影响: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个月期限,起始时间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计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分别设置 6 、8、10个月处分期限,处分期限到期后综合考核学生在校表现,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 12 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规定程序解除察看;表现优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察看,但期限不少于 6 个月;表现差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在处分期内毕业、结业、退学的,处分期限经批准可至毕业、结业、退学时间为止;

(四)受处分学生原则上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贷学金;学生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生档案。

第三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礼拜、封斋、讲经、诵经或忏悔祈祷等宗教活动,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带头参与宗教活动,在校园内实施传教行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收听、收看、制造、传播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言论、音频及视频材料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害消防管理,非火警状态擅自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包裹、汇票、邮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他人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浏览、存储、传播淫秽色情书刊、图片、音频、视频、网站(网页)链接等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存放麻将等赌博或变相赌博工具的,除没收工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吸食毒品,给吸毒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介绍、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贩卖毒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非吸烟处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瞒报、谎报班级和姓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在校内饮酒(存放酒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校内外酗酒,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酗酒后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因吸烟、酗酒引发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处理。

(三)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或在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高利贷等进行借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私自通过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高利贷等进行借贷或从事传销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无证驾驶机动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者,或未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接受国外大使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基金会资助因私出国(境),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出访期间,随意更改行程和出访内容,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编造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时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出访期间,公开发表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参加非法组织,或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涂改证件或使用假证,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有价证券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对有关人员进行围攻、谩骂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谎报学习情况或家庭经济状况,申请、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私分、扣留他人奖助学金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擅自连续离校2天(或累计旷课10-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21-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连续离校6天(或累计旷课31-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连续离校7天(或累计旷课超过 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纪律散漫,学期内旷自习次数累计达到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7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1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特殊节假日或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学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 1 学时。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 6 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凡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内外参与组织旅游、客(货)运业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或服务业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剧烈运动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晚上不按时归寝达 5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 6—8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超过 8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达 2—3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6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10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0 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仍不搬回学校住宿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违规用电、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源或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擅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学生宿舍走廊和楼道的公共区域内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不按时清扫寝室或破坏寝室环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对于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抛撒物品等行为而引发的集体事件,一经发现,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煽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按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视情况赔偿由此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滋事斗殴的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结束后私了者,从重处分;

(二)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策划结伙打群架为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以“劝架”为名,促使殴斗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五)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动手打人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校内学生参与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饮酒后寻衅滋事者、持械参与滋事斗殴者、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强迫他人离开宿舍、校园并进行殴打者、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为滋事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十)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第二次参与打架的主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打架事件中用语言、行为等方式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三)打架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损失,如拒不配合从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以上所列违纪行为中,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具体由院系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过查证核实后,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学生处审核,由学校法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纪律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到跨院系(部、校外)的问题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其所在院系调查处理,形成检讨书、证据链等认定材料;

(二)提出意见:学生所在院系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连同违纪各类证据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院系初步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或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处分决定: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发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若无特殊说明,处分决定行文落款日期即为处分生效日期。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处分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院系安排人员填写并送达《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

(六)处分送达:送达处分决定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要以适当方式(电话、微信、短信等)告知学生家长。要会同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认真认错、积极悔过,引导学生放下思想包袱,必要时开展心理疏导。

第三十五条 为教育学生,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学校可以用一定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等各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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