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6:52 点击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必经途径,是加强思想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学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若学生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文件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申请的,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确实能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在民主评议中受到老师和学生一致好评的,可依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考核办法》予以解除处分。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 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1、主动、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真诚悔改,有主动改正错误表现;

2、在违规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院查清违规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规人员;

3、有其他真诚悔改及立功表现。

第九条 违反院规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应从重处分:

1、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2、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3、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4、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

5、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或学院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者,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处以治安罚款、警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如下处分:

1、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制作、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影响轻微且经教育有较好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较大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校园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学院、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以各种借口起哄,摔砸、焚烧物品等方式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幕后操纵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参加集体活动或在公共场所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肆意起哄、打闹、摔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违反学院保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含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含2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获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证件或银行卡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具体情节及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拾到他人财物故意不归还失主,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以各种名目敲诈勒索财物者,参照本条第1-4款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9、协同作案或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给予下列处分:

1、走私、贩私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许可,非法经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院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和性质,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存放麻将等赌博或变相赌博工具的,除没收工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4、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打架斗殴事件中滋事、策划、参与、作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在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策划结伙打群架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结伙打架、群殴参与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6、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参与滋事斗殴,造成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匕首等管制器械参与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视伤势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斗殴者提供匕首等管制器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从重处分;因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参照本条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12、第二次参与打架的主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打架事件中用语言等方式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引入非本校学生或社会人员参与打架事件者,参照本条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15、殴打教师者开除学籍处分。

16、打架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其他损失,如不按期赔偿,参照本条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在校内涂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谩骂、威胁、恐吓、骚扰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运用网站、网络新媒体、自媒体等形式造谣、诽谤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信息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学分。

5、用照(摄)相机、手机、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偷拍、窥视他人隐私,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内有与大学生形象不相符合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8、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9、攀爬窗户或围栏等设施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故意损坏学院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吸毒、唆使他人吸毒者,或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违反社会公德,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对道德败坏、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1、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请假、休学、转专业手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在校表现,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评奖评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变造、买卖、偷窃或盗用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他人签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和隐匿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伪造,变造、转借、租售、偷窃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医疗证、病历本、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未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缺课(席)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学院或系要求参加的各类教育活动(班会、早操、早自习、晚自习等)每次按1学时计算。

2、未经批准,连续离校2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5到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到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11到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3、节假日前或按照学院管理要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3、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宿舍、教学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或带异性进入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内男、女混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履行手续,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造成失火或重大安全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5、校园内禁止吸烟,在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室内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室外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校区内禁止饮酒或存放酒瓶,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学生因酗酒、寻衅滋事,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者,除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在教学区或宿舍区喧哗、打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从事体育活动等,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在上课、自习等学习时间有与学习无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打击、辱骂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干扰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阻碍、拒绝教师和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张贴经营性广告等宣传品,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就业工作相关规定,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行文,报学院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行文,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备案。

3、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行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备案。

4、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均由学院统一发文,并向全院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及相关证据。

3、学院指定送达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须有3位证人签字给予证明。

4、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确有特殊情况和困难,不能来校或直接送达的,学院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5、受处分的学生及其代理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利用学院网站、新媒体等发布公告,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的申诉,具体办法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且在校学习的本科生。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处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昌盛街道前程大街117

邮编:116400

电话:0411-6265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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