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6:5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决定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共13人。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11人(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团委、保卫处、科技处主要负责人,2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组成),另设法律顾问1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保卫处相关人员担任。各部门对在申诉受理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做出处理结论;

(四)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处理结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证据及意见;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提交申诉书当日)。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及申诉意见。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二)对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告知申诉人;对材料不完备的,限期补齐相关材料,过期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已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结论四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结论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并且必须获得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半数(含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之一: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条 对学校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处理程序终止。申诉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宣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处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昌盛街道前程大街117

邮编:116400

电话:0411-62657860

邮箱:aihuipa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