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方意愿发放到受奖励、受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
第三条 学校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审批受奖助学生名单。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社会奖助学金主要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确定资助用途,实施办法经捐赠方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主要面向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具体奖助对象和奖助标准主要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六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5.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勤俭节约,生活朴实;
6.捐赠方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当年度社会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1.评选年度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恶意拖欠学费的;
3.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4.参评学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的(由学校体育部认定的免测学生除外)。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评审工作。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要求确定初审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初审名单报送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社会奖助学金提交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初审名单和评定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学校及时将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由二级学院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自行开展,评审名单需经二级学院评审机构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二级学院及时将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的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对社会奖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诉,二级学院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诉人。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奖活动并及时发放奖助资金。校级层面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层面的社会奖助学金,由二级学院自行开展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经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受奖助学生本人。学校通过财务处来吸收、管理所有捐赠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如发现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奖骗助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奖助学金,并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自立、自强意识,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可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为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各项奖助学金可同学校签订捐赠协议,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捐赠方其他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凡是在二级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