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5:32 点击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 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 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 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是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几 方面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 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 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保障学生上岗有培训、实践有指导、安全 有防范。

(三)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合适的 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 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



须经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 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 内外兼职、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 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 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 职责为: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 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 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 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 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 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



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 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 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 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 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 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为保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通过学校划拨及其它自筹基金方式保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认真刻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诚信友善,勤俭节约。

第四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以下权利:

( )有权参加学校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


(部门)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 动;

(三)有权要求学校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 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 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用人单位(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部 )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用人单位(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用人单位(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可与学生协 商劳动报酬的标准,协商过程应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管,协商结 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 作职责的制定。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 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六章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审批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申报、审批流程: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辽宁师 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后,上交至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备案,提供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闲暇时 间及能力特长等情况,以备应聘。

(二)用人单位(部门)有用人需求的,由用人单位(部门)向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填写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附件2),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实岗位需求。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用人 单位(部门)可以自行聘用学生,并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各学院也可向 设岗单位(部门)推荐学生,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用人单位(部门)录用人选确定后,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 方面的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 学生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学 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



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协议签订后学生方可上岗。

(五)学生在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要求和纪律。 校外用人单位(部门)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勤工助学情况的相关信息。

(六)社会企业、单位与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 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报酬发放和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经用人单位(部门)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 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部 )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部门),情节严重的, 将停止其下一阶段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 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 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 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研 究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 40小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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