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2025 年秋季学期学校各项资助评审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5 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3〕8 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有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和“评审”)
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评审范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全体在校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范围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可参评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范围
四个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复学学生)
二、认定和评审程序
学生资助评审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学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人)、辅导员、专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本学院学生人数的1%内)等人员参加的院级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专业年级(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专业年级(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3 个工作日。
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
关规定审查各学院认定、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三、认定和评审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其他条件,详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办法》。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测成绩有一项位于专业排名前1/3,另一项位于专业排名前1/2;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测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2,且所有科目一次性通过。
2.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可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各学院要把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其他条件,详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办法》。
四、评审名额分配
(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校名额(单位:人)
项目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国家 一等助学金 | 国家 二等助学金 |
人数 | 247 | 347 | 694 |
各学院分配比例计算说明:
励志奖学金按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计算比例助学金按四个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计算比例
1.各学院名额分配(单位:人)
学 奖项 序号 院 | 文学院 | 法学院 | 管理学院 | 外国语学院 | 艺术与传媒学院 |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教育科学学院 | 数学科学学院 | 体育学院 | 小计 |
1 | 励志奖学金 | 64 | 35 | 43 | 21 | 22 | 32 | 12 | 7 | 8 | 3 | 247 |
2 | 国家一等助学金 | 91 | 58 | 53 | 21 | 33 | 42 | 16 | 11 | 15 | 7 | 347 |
3 | 国家二等助学金 | 163 | 110 | 111 | 49 | 61 | 99 | 33 | 23 | 28 | 17 | 694 |
五、评选原则
(一)各学院要认真贯彻国家、省相关资助政策,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把资助资金发给最需要的学生。学院设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咨询投诉电话:0411-62657860。邮箱:aihuipai@126.com。
(二)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不兼得。
六、认定和评审时间安排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2025 年10 月12 日-2025 年10 月21 日,各学院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公示;
2.2025 年10 月21 日-2025 年10 月22 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
3.2025 年10 月22 日-2025 年10 月28 日,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公示。
(二)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1.2025 年10 月21 日-2025 年10 月29 日,各学院完成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公示;
2.2025 年10 月29 日-2025 年11 月3 日,校资助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完成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审核;
3.2025 年11 月3 日-2025 年11 月10 日,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单公示,校内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辽宁省资助管理中心。
七、认定和评审材料报送
(一)报送方式
各学院应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南区213;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学生处邮箱: aihuipai@126.com。
联系人:沈璐瑶、臧楠
(二)报送时间
报送时间 | 报送材料 |
10 月21 日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一)电子版8 |
10 月28 日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一) 纸质版2、3、5、6、7 |
11 月3 日 | 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二)电子版2 |
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三) 电子版2 |
11 月10 日 | 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二)纸质版2 |
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三)纸质版2 |
附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个年级)
(二)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大二以上年级)
(三)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四个年级)
(四)特殊群体名单(资助系统中央下发)
学生工作处
2025年10月12日